各有关单位: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申请年度报备。经宁波市各区、县(市)财政局审核,现将通过2020年度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设立并通过年度报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2020年度报备通过名单,详见本网站“宁波会计之窗”专窗法人办事中“年度报备通过名单查询”系统查看。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宁波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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